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教育督导室   来源:教育督导室   发布时间:2020-03-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决定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在院长领导下,教育督导履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学院的教育教学实施和管理的督导职能。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院实行教育督导委员会一级督导、教务二级督导与系(部)三级督导相结合的督导体制。

第四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教育督导工作,教务督导组负责教学口的教学督导工作,系(部)督导小组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各级督导组独立开展工作,教务督导组和系(部)督导小组在业务上接受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督导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教务、系(部)督导组织,由本部门负责人、教师或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教育督导室是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督导委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建立督导委员的工作档案,对督导委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七条 教育督导室每年须从学生中聘任部分学生教学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信息员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反馈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信息员由督导室组织管理,各系部督导组可协助管理。

第三章 督导员的聘任

第八条 院级督导委员由学院统一聘任,聘期为一年。督导委员的聘任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有十年以上的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3、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4、身体健康,能坚持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 督导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中止聘用:

1、受到学院处分者;

2、不能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导工作任务者;

3、不能坚持原则和实事求是,在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4、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

第十条 教务、系(部)级督导员由其部门推荐,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再予以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2、参加院、教务及系(部)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会议,了解、督促、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3、参与学院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优及教学改革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4、有计划地深入课堂、实验室、实训基地、毕业设计现场等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工作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6、监督和检查教学口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7、监督和检查学院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8、反映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广大师生对教学管理及教学有关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建议,并向学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9、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0、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1、编写教育教学督导简报。

第十二条 教务、系(部)督导组织的工作职责,可参照制定。

第五章 督导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对学院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对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教学工作包括履行教学工作规范、遵守教学纪律、教书育人、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等。

3、对学校的教学决策按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4、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5、可以查阅教学监控系统录像等

第十四条 督导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学习教育管理理论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督导能力。

2、经常积极主动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3、努力完成教育督导室布置的各项督导任务,并按有关规定撰写评价表、督导报告等。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5、教育督导委员参与听课及统一组织的督导活动,每周一般不少于2~3次。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在正常履行权利与义务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督导津贴。

第六章 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室(组、小组)都要制订详细的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教育督导例会,交流情况,总结工作;学期末上报一份学院(教学口、系(部))教育教学情况的自我评估材料。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每学期要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教学信息员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并写出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教务、系部督导组织对本部门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要常态化,并写出学期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通过构建全方位的督导信息网络的方式采集教学信息,以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公开与公平。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可采用随机听课、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项调研、抽查有关教学资料等方式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教学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育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育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如有意见,可以随时向教育督导室提出,教育督导室应予以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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